《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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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发展环境,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1号),自2018年6月23日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市限购、限售政策有没有调整?
  答: 在限购政策方面,《通知》对我市住房限购范围、个人购买住房政策均没有调整,主要调整是暂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商品住房限售政策方面,将原政策调整为“住房限购区域内已购买或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满3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可上市交易”。二手住房限售政策保持不变(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二、在强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多次分批、分幢开盘等方式拖延上市销售时间,《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时,住宅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申请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申报。
  三、对开发企业开盘销售行为有什么要求?
  答:《通知》第(五)条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之日起1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一次性将所有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单元或分层等方式进行销售,严禁内部预留房源。
  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在房管部门网站、销售现场、企业网站发布销售公告。
  此外,为杜绝企业“深夜开盘”行为,《通知》明确开盘及销售时间应在8:00-18:00之间。
  四、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如何进行购房意向登记?
  答:第(七)条规定:房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平台,由意向购房人通过该平台按照刚需家庭、普通家庭分类进行实名意向登记。目前,我局住房意向登记平台已研发完毕,将于6月25日上线。
  居民家庭进行意向登记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意向购房人须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进行意向登记;
  (二)每个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登记,在该项目选房结束后,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意向登记;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一经发现将在1年内不接受其意向登记。
  五、购房登记完成后,购房人如何进行信息核验?
  答:《通知》第(七)条规定:意向购房人在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平台登记信息后,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布的现场接受认购资料和信息核验时间期限内,凭意向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前往销售现场进行信息核验。
  按照《登记规则指引》第四条,意向登记人提交的核验资料包括:
  (一)登记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或社保、个税缴纳明细;
  (二)登记购房人的婚姻状况及其购房意向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登记购房人本人满足首付款条件的存款证明(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获得贷款的,登记购房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能贷款购房后果);不得要求到指定的银行打印存款证明;存款证明不高于意向房源购房款的30%;
  (四)证明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如登记购房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应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加强公证摇号管理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加强公证摇号管理主要体现在:
  (一)实行公证摇号售房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公证主管部门确定公证机构;
  (二)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公证摇号售房的方式、流程、房源、参与摇号人员及摇号软件,对摇号售房进行全程现场监督;
  (三)开发企业公证摇号售房,需进行的公示有:登记购房人名单、摇号购房人名单、摇号排序、选房结果共四次公示,保障公证摇号过程的公开、透明;
  (四)禁止倒卖房号。一是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保持一致;二是按照住建部建房[2010]53号有关要求,严格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三是因放弃选房或者选房后放弃签约产生的空置房源按照房源类别按序递补选房;
  (五)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购房人连续“摇而不选”、“选而不签”、提供虚假资料,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骗取刚需优先资格等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
  其中,登记购房人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6个月内不再接受其填报意向登记信息;登记购房人选中房屋后连续2次放弃签约的,1年内不再接受其填报意向登记信息;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5年内不受理其购房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七、刚需家庭应满足什么条件?支持刚需家庭优先选购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刚需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含未婚、离异不满3年的单身;
  (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7年1月1日起无住房转让记录的;
  (三)登记购房家庭成员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支持刚需家庭购房主要体现在:
  (一)公证摇号售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0%比例的房源优先保障刚需家庭;
  (二)刚需家庭在本类别摇号未中的,可再次参与普通家庭摇号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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